山西省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2-05-24 17:07:42 浏览次数:0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建立高质量的山西省科技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加强对库内专家的管理,充分发挥专家在科技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作用,进一步提高科技管理和决策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按照广泛参加、统一建设、科学管理、规范使用、有序开发的原则,根据相关政策法规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专家库是指由省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和管理,为我省科技管理和决策提供服务的专家信息系统。专家是指按照本办法进入专家库,并为我省科技战略咨询、项目评审、项目验收、平台认定、科技评奖、绩效评估、科学普及等活动提供决策咨询服务的专业人才。

第二章 专家入库

        第三条 专家库专家主要来源于国内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业、党政管理部门、金融财税、法律和中介服务机构等单位,具有较强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专门知识以及丰富实践经验的专业人员。入库专家分为技术专家、管理专家、科普专家和财经专家。入库专家根据《学科分类与代码》(GB/T 13745-2009)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T 4754-2017)的分类标准,填报个人学科和行业有关信息。

        第四条 入库专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基本条件

        1.政治立场坚定,热爱科技事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2.正直诚实,廉洁自律;工作责任心强,公道正派,能够以严谨的科学精神,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开展各项评审评估工作。

        3.熟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工作规则,在科技相关活动中无信誉不良记录。

        4.具有较强的理论和专业知识、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良好的工作业绩,对本行业发展的历史、现状和趋势有充分的了解和把握。

        5.身心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院士可适当放宽年龄。

        6.愿意承担且能够胜任专家工作,并接受省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

      (二)技术专家应符合以下条件

        1.高等院校、科研或医疗机构技术专家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具有副高及以上职称,曾主持完成省部级及以上科研课题或获得博士学位。

      (2)获得国家科技奖励或省级科技奖励一等奖前三完成人、二等奖第一完成人。

        2.企业技术专家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具有副高及以上职称或具有中级职称同时获得硕士及以上学位,并曾经主持或作为前三完成人承担省部级及以上科研项目。

      (2)获得省级及以上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中的技术总负责人,并曾经主持或作为前三完成人承担省部级及以上科研项目。

      (3)具有一定理论知识且业绩非常突出,经两名以上已入库且具有正高职称的专家共同推荐的,可破格入库。

      (三)管理专家应符合以下条件

        从事科技管理、相关战略研究的处级以上管理干部,或从事科技管理工作满十年的科技管理人员。

      (四)科普专家应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副高及以上职称,或从事科普工作满5年以上;熟悉所属专业领域或行业的科技发展状况,熟悉国家和省有关科普政策;

      (2)在本专业(行业)有较深造诣,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权威性;在本学科领域内具有较高学术权威和社会声望,能够正确把握和引领学科及科普发展方向;

      (3)擅长普及新技术、新品种、新方法、新工艺,并不以推销图书、产品等营利为目的。

      (五)财经专家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具有注册会计师或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的;

      (2)具有会计、审计、经济专业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

      (3)高等院校经济、金融、财会专业具有副教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

      (4)投资公司、银行、担保及保险等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或上市公司、行业龙头企业的财务高级管理人员;

      (5)为资本市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律师;负责金融市场管理和金融行业监管的政府机构处级及以上干部。

        第五条 申请与推荐

      (一)专家入库实行个人申请、所在单位审核和管理部门推荐的方式进行。入库专家原则上向社会广泛公开征集,凡符合入库条件的个人可随时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审核和管理部门推荐即可入库。省外符合条件的个人可由省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直接受理并审定入库。

      (二)申请人申请入库时须登陆山西省科技专家信息管理系统,填写并提交《山西省科技专家信息表》,在线打印纸质信息表后,经所在单位审核并由所属管理部门推荐。

        第六条 省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申请后对申请人进行科研诚信审核,及时进行审定入库备案,并将审定结果经山西省科技专家信息管理系统通知申请人所在单位和管理部门。

        第七条 省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应通过省部、省院和省际合作机制,通过省外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推荐等方式积极吸收省外专家入库。 

第三章 专家的权利与义务

        第八条 专家的权利

      (一)参加有关活动,可独立、客观、公正地提出意见、建议、结论,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干预。

      (二)参加有关活动,按有关规定和标准接受合理劳务报酬。

      (三)可自愿依法依规退出专家库。

      (四)法律、法规和有关办法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 专家的义务

      (一)严格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办法,开展有关活动。

      (二)存在有可能妨碍评审评估客观、公平、公正的情形,专家应及时提出回避申请,自觉主动遵守回避制度。

      (三)坚持独立、客观、公平、公正、科学的原则提出意见或建议,并对本人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负责。

      (四)严格遵守有关保密规定,未经许可不得泄露有关信息;未经权利人许可,不得泄露、剽窃、转让或非法转让、利用他人成果和有关资料。

      (五)及时更新个人的通讯方式、工作单位、职称、职务等重要信息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六)法律、法规和有关办法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条 入库专家可随时在线更新本人信息。专家连续两年未对个人信息进行更新确认,系统将进入冻结状态,并通知专家本人。专家重新登陆并确认信息后,可解除冻结状态。 

第四章 专家库的使用和专家的抽取

        第十一条 凡省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开展有关科技活动所需专家,原则上都应从专家库中产生。

        第十二条 专家抽取,原则上采取智能化抽取的方式,智能化抽取遵循随机、轮换、回避、精准等原则。专家库通过建立专家标识体系、敏感信息加密、短信显示确认等方式,实现专家的智能化抽取。随机抽取专家时,一次不能选全的,可再次随机抽取,直至选好为止。

        第十三条 专家抽取应由使用部门按照所需专家数量1:5的比例填写山西省科技专家库专家使用申请表,由科技成果评价与监督处进行科研诚信审核后随机抽取。抽取专家时应由科技成果评价与监督处和机关纪委共同参与。

        第十四条 因工作需要需指定专家参加评审活动的,经使用单位提出申请并经分管厅领导审核同意后参加评审。邀请指定专家应当是在库专家,且原则上数量不超过评审组专家总数的30%。

        第十五条 专家抽取坚持回避原则,同时应充分考虑专家的专业、年龄、工作单位和部门以及理论和实践经验,专家组构成要科学、合理,确保组内细分专业的全覆盖和来源单位的多样性,同一单位原则上只能有一名专家参加分组评审,遇到冲突后顺延通知下一位专家。

第五章 专家库的管理

        第十六条 专家库的维护

      (一)专家库的专家实行动态管理,其信息要及时更新。

      (二)专家信息管理系统对专家抽取、信息查看、专家评审、回避声明等活动进行全程操作留痕,所有记录做到可查询、可回溯、可追究。

      (三)专家信息管理系统采用实名制分级权限管理,根据使用情况对每位使用人员单独设置管理权限,使用人员必须妥善保管本人账号和密码,不得借用和转让,并对使用本人账号下的所有操作负责。

      (四)对入库专家实行信誉监测,建立专家标识体系。对专家业务水平、评审咨询质量、公信度等方面做好记录反馈并进行综合评价。对调整出库的专家原则上不再聘用。

        第十七条 专家的解聘

        专家库的专家有下列行为或原因之一的,经研究决定终止其专家资格,并予以解聘调整出库。

      (一)泄露相关商业秘密、技术秘密以及其他不宜公开的情况,造成不良后果的,或非法转让利用他人成果和有关资料的;

      (二)不负责任,弄虚作假,不能客观、公正履职有信誉不良记录的;

      (三)徇私舞弊,索取或者接受利益相关单位或人员的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宴请等可能影响公正性的行为的;

      (四)因个人原因不能胜任相关工作,经本人申请不再担任专家的;

      (五)触犯国家法律法规,被追究责任的;

      (六)其他不适合继续担任专家的情况。

第六章   

        第十八条 专家如存在第十七条中的不当行为,一经查实,予以通报批评,并公开相关信息,取消申报省级财政科技计划(项目、基金等)资格,同时取消推荐申报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基金等)资格。

        第十九条 获得专家库相关权限的工作人员如存在徇私舞弊、泄露专家信息、纵容或从事影响评审、评估客观、公平、公正的言行以及相关违法违规行为,一经查实,按有关法律、法规或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山西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2年2月25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原《山西省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