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 《运城市新型研发机构认定和 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5-25 17:34:40 浏览次数:0

各县(市、区)工科局,运城开发区,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我市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发展,规范市级新型研发机构管理,优化运城市科研力量布局,全力打造一流创新生态,市科技局制定了《运城市新型研发机构认定和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运城市新型研发机构认定和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建设新型研发机构的实施意见》文件精神,全力打造一流创新生态,优化运城市科研力量布局,加快市级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发展,规范市级新型研发机构管理,根据省科技厅《省新型研发机构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晋科发〔2021〕38 号),结合运城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新型研发机构是指在运城市内注册设立并运营,聚焦科技创新需求,主要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研发服务,投资主体多元化、管理制度现代化、运行机制市场化、用人机制灵活的独立法人机构,可依法注册为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事业单位和企业。

第三条 新型研发机构应当具备科学自主的创新组织模式、高效协同的科技攻关优势、市场导向的成果转化链条、灵活有效的人才激励机制、多元持续的资金投入保障,围绕我市十大主导产业集群,开展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产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以及研发服务等活动。

第四条 发展新型研发机构,坚持“谁举办、谁负责,谁设-1-立、谁撤销”。举办单位(业务主管单位、出资人)应当为新型研发机构管理运行、研发创新提供保障,引导新型研发机构聚焦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研发服务,避免功能定位泛化,防止向其他领域扩张。

第五条 运城市科技局负责指导推动全市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发展,组织开展运城市新型研发机构申报、认定、绩效评价和动态管理,制订并发布有关政策文件。各县(市、区),运城开发区可聚焦基础产业、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培育发展,建设一批具备仪器、装备、场地等必要条件,实质性开展研究开发、成果转化、衍生孵化和技术服务等工作的地方(行业)类新型研发机构。达到运城市新型研发机构认定条件的,可认定为运城市新型研发机构。

第二章 认定条件与程序

第六条 运城市新型研发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申报单位须是在运城市内注册或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主要办公和科研场所均设在运城市;

(二)具备一定的研发条件。具备研究、开发和试验所需要的仪器、装备和固定场地等基础设施,拥有必要的测试、分析手段和工艺设备;

(三)具有稳定的研发人员和研发投入。常驻研发人员占职工总数比例不低于 20%,上年度研究开发经费支出占年收入总额比例不低于 20%;

(四)实行灵活开放的体制机制。具有灵活的人才激励机制、开放的引人和用人机制;具有现代化的管理体制,拥有明确的人事、薪酬和经费管理等内部管理制度;建立市场化的决策机制和高效率的科技成果转化机制等;

(五)发展方向明确。围绕运城市十大主导产业集群,以开展产业技术研发活动为主,具有清晰的发展战略和明确的研发方向,在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产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以及研发服务等方面特色鲜明,具备产业服务支撑能力;

(六)具有相对稳定的研发经费来源。主要包括出资方投入,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收入,政府购买服务收入以及承接科研项目获得的经费等;

(七)近一年内未出现违法违规行为或严重失信行为。主要从事生产制造、教学培训、园区管理等活动,以及单纯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的单位原则上不予受理。

第七条 运城市新型研发机构申报认定程序如下:

(一)自评申报。市科技局发布申报通知,对照本办法和申-3-报通知,自评符合申报条件的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申报材料至推荐单位;

(二)审核推荐。各县(市、区)工科局、运城开发区科技部门为本辖区推荐单位,对申报单位的申报材料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查,并对符合要求的申报单位提出推荐意见,出具推荐函,与纸质材料一并送交至市科技局;

(三)评审论证。评审论证包括专家评审和现场考察。市科技局按照有关规定,提出评审标准和要求,委托第三方组织专家进行评审论证,根据评审论证意见对申报单位进行现场考察;

(四)结果公示。市科技局根据专家评审论证意见及现场考察情况进行认定研究。研究通过后,在运城科技大市场网站上进行公示;

(五)审定发布。对公示无异议的申报机构,由市科技局统一发文公布。

第八条 对市委市政府决定重点支持的机构或我市产业发展急需的机构,市科技局可根据需要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单独组织论证。

第三章 支持政策

第九条 运城市新型研发机构可优先牵头承担市级重点研发计划项目,优先参加中国创新创业大赛。

第十条 鼓励新型研发机构建立人才(团队)持有多数股份政府科技创新基金、投资平台和社会资本等多方参股的股权结构,政府股权收益部分不低于 30%奖励高校院所,政府科技创新基金、投资平台所占股权可按协议约定转让。

第十一条 鼓励新型研发机构引进高水平技术和管理人才,加大高层次人才激励力度,来运工作的相关人员可享受相应的运城市人才政策。

第四章 评价和管理

第十二条 市科技局对新型研发机构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其进行绩效评价,评价不合格的予以 6 个月整改期,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取消其资格。

第十三条 市科技局建立全市各类新型研发机构统计评价体系,重点围绕科研设施条件建设、研究开发、成果转化、人才聚集和企业孵化等方面评价分析,统计数据作为认定和绩效评价的重要参考。

第十四条 获得财政专项资金资助的运城市新型研发机构,须遵守财政、财务规章制度和财经纪律,自觉接受监督检查。专项资金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并纳入研发投入统计。

第十五条 新型研发机构发生名称变更、投资主体变更、重大人员变动等重大事项变化的,应在事后两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向市科技局报告,市科技局进行资格核实后,维持有效期不变。如不提出申请或资格核实不通过的,取消其新型研发机构资格。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运城市新型研发机构资格:

(一)重大事项变更导致资格失效的;

(二)绩效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

(三)逾期未报送绩效评价材料的;

(四)提供虚假材料和数据经核实严重影响评价结果的;

(五)因严重违法行为受到刑事、行政处罚的;

(六)因其他严重失信行为被纳入社会信用“黑名单”的;

(七)机构法人资格被依法终止的。第十七条 被撤销运城市新型研发机构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两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认定运城市新型研发机构。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各县(市、区)工科局、运城开发区科技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关实施细则,开展本区域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和日常管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两年。